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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房全忠利用担任同心县委书记、吴忠市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子女入学、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6.89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全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受贿款149.7316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房全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总台记者 许波 徐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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