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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445,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67.0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5,56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62.6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7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4.369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7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4.36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7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715,649股的4.3692%。

  表决情况:同意59,445,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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